关于印发《漳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行业系列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 2017.08.24 打印 发送邮件
漳律通〔2017〕22号
关于印发《漳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
律师行业系列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创先争优活动,宣传和表彰在服务我市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工作中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进一步弘扬律师行业时代楷模,引领律师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市律师协会决定在全市开展律师行业系列先进典型评选活动。《漳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行业系列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司法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漳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律师行业系列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实施方案》
漳州市律师协会
2017年8月22日
附:
漳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
律师行业系列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实施方案
随着法治漳州、富美漳州建设的持续推进,我市律师事业整体发展迅速,律师机构、律师数量、律师业务有了新的增长,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在全市律师行业中弘扬正气,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引导律师事务所向规范化、高层次发展,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业务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积极推动我市律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市律协2017年度工作思路安排,以市律协成立二十周年为契机,决定在全市律师行业中表彰一批“行业突出贡献奖”、“执业三十周年纪念奖”、“热心律协工作积极分子”,开展2014—2016年度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青年律师、优秀社会公益律师等系列先进典型评选活动。现将有关评选活动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律师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通过开展系列先进典型评选活动,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展示我市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律师规范执业,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奉献社会的职业风尚;激励更多的律师不断发扬良好职业道德,展现律师依法执业的良好风貌,为加快实现“两个建成”奋斗目标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二、评选原则
评选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接受业内外监督。
三、组织机构及分工
市律师协会成立系列先进典型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活动的组织领导。具体组成如下
组长:蔡丽石羡
副组长:陈加元、李勇敢
委员:林松宝、洪旭辉、詹俊忠、白宝聪、吴庆西、李友仁、陈平生、黄伟凡、章小燕、蓝金成、蔡清良、蔡朝阳、廖惠忠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市律协纪律委员会、考核委员会联合负责对评选候选对象的考核、初审工作;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项评优候选对象的审核评定、公示、报批。评选结果以市律协名义对外公告、表彰。
四、评选程序
评选活动采取“申报——初审考核——评审公示——批准——公告表彰”的程序。
(一)申报:本方案下发日至2017年9月30日,为各单位和律师自评申报阶段。各单位应根据各项的《评选标准》进行自评。同时按照《评选标准》推荐符合条件的律师一并向市律师协会申报。申报各评选项目应提交的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二)初审考核: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为市律协纪律委员会、考核委员会联合初审阶段。联合初审将组成若干考核组,对申报参评的候选单位、候选人进行实地考核评分,同时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单位、候选人进行书面审查评分。联合初审结果报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评审。
(三)评审公示: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20日,为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开展评审工作、公示阶段。市律协纪律委员会、考核委员会将联合初审结果报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评审,经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评审后,将评审结果在漳州市律协网站进行公示。
(四)公告表彰:2017年11月21日至12月,经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评审、公示通过后报市司法局批准,授予当选“漳州市律师行业突出贡献奖”、“漳州市律师执业三十周年纪念奖”、“漳州市热心律协工作积极分子”、“ 2014—2016年度漳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2014—2016年度漳州市优秀律师”、“ 2014—2016年度漳州市优秀青年律师”、“ 2014—2016年度漳州市优秀社会公益律师”等荣誉称号并予公告表彰。
五、漳州市律师行业突出贡献奖
自漳州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对漳州律师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至今仍执业的律师,符合条件的可参评。
六、漳州市律师执业三十周年纪念奖
在本市连续不间断执业至今30周年以上,1987年9月30日以前从事律师工作的律师,符合条件的可参评。
七、漳州市热心律协工作积极分子
2015年9月30日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含本数)的执业律师,符合条件的可参评。
八、2014—2016年度系列评先范围及参评对象:
1、评选年度:2014年—2016年度
2、凡成立五年以上(2012年9月30日以前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含本数)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参评“2014-2016年度漳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3、在本市连续执业5年以上(2012年9月30日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含本数)的社会律师,符合条件的均可参评“2014-2016年度漳州市优秀律师”。
4、在本市连续执业3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凡在2014年9月30日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书、1977年9月30日以后出生)的社会律师,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参评“2014-2016年度漳州市优秀青年律师”。
5、在本市连续执业3年以上(2014年9月30日以前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含本数)的社会律师,符合条件的均可参评“2014—2016年度漳州市优秀社会公益律师”。
九、评选名额
本次活动共评选“漳州市律师行业突出贡献奖”3名、“漳州市律师执业三十周年纪念奖”若干名、“漳州市热心律协工作积极分子”15名、“2014—2016年度漳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8家、“2014—2016年度漳州市优秀律师”10名、“2014—2016年度漳州市优秀青年律师”10名、“2014—2016年度漳州市优秀社会公益律师”8名。
十三、评选标准
具体详见本文附件
十四、评选方法
本次评选采用自下而上、差额评选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符合参评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在自评基础上,直接向市律协秘书处申报参选。
(二)符合参评条件的律师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向市律协申报参选。同一单位推荐同一类别的参选律师不能超过二名。
(三)联合考核小组根据评优申报材料进行全面考核评分,并按总得分高低进行名次排序,报评选活动领导小组评审。
十五、评选工作中的纪律与相关原则
(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推荐:
1、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被投诉,已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推荐先进单位;
2、律师被投诉,已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推荐先进个人;
3、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不得申报推荐先进单位;
4、市律协的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候选单位和个人在评选过程中受到投诉的,中止对其评选,市律协纪律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立即组织人员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待调查完结后由纪律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确定其是否可以继续参评。
(三)候选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活动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过程中进行有悖于评选活动客观公正原则行为的,纪律委员会将启动调查程序。对查证属实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六、评选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在申报推荐过程中,要在充分发动广大律师参与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具有示范性、代表性的候选单位和候选个人。
(二)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本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附件:
1、漳州市律师行业突出贡献奖推荐表
2、漳州市律师执业三十周年纪念奖推荐表
3、热心律协工作积极分子推荐表
4、漳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评定标准
5、漳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申报表
6、漳州市优秀律师评定标准
7、漳州市优秀律师推荐表
8、漳州市优秀青年律师评定标准
9、漳州市优秀青年律师推荐表
10、漳州市优秀社会公益律师评定标准
11、漳州市优秀社会公益律师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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