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专业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 2019.09.07 打印 发送邮件
漳律通〔2019〕13号
关于开展专业律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法援、公职、公司律师:
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闽司〔2019〕1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及省律协《关于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定工作的通知》(闽律通[2019]69号)要求,市律协决定启动专业律师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律师的评定范围
专业律师的评定范围限定为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等9个专业。评定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
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2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
已获得2个专业律师称谓的,可以在注销其中1个或者2个后,申报其他专业的专业律师,但每名律师同时拥有的专业律师称谓不得超过2个。
二、参评条件
1、政治条件
参评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诚信状况
参评律师应当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内执业年度考核均为称职等次,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和信用惩戒。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一)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期间的;
(二)在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的;
(三)因被投诉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的。
参评律师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参评资格,并在此后5年内不得参评。
3、执业年限
参评律师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10年以上。
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应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
当年内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过1起(件)以上律师业务、审判事务、检察事务或者立法事务的,视为当年在相关专业领域执业。当年内未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律师业务、审判事务、检察事务、立法事务的,视为当年在相关专业领域执业时间中断。相关专业领域执业时间中断的,应当重新计算执业时间。
4、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要求,根据自己申报的专业对照是否符合省司法厅《实施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中9个“专业律师评价指标体系”对应的相关条件。
三、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分为“专业能力考核”和“专业律师评定”两个环节。
1、专业能力考核
专业能力考核由省律协“福建省律师专业水平考核委员会”采取书面考核方式对参评律师进行专业能力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专业能力考核合格的方可申报专业律师。
参评律师应当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交专业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材料,由市律协收集汇总后上报省律协申请专业能力考核。
2、专业律师评定
专业律师由市律协“专业律师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定程序包括申报、评审、公示、发证等环节。
参评律师经省律协专业能力考核合格的,应当在一年内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申报评定专业律师,超过一年申报的须重新申请专业能力考核。
专业律师评定不作名额限制。
专业律师评审采取与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在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
四、评定程序
(一)材料申报
请符合条件的参评律师填写《福建省专业律师申报评定表》(附件2),并提供《福建省律师专业能力考核规定材料》(附件3),将附件2和附件3的材料放在同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名称统一为“XXX律师专业评定材料”,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协提交;申报2个专业的,需填写2份《专业律师申报评定表》,按专业分别申报。
注:申报材料根据申报专业所对应的专业律师评价指标体系中规定提交的材料,统一按附件3要求提交,如评价指标体系规定与附件3要求不一致的,以附件3为准。
申报材料于9月17日前发送至市律协邮箱。
(二)书面审核
省律协组织专业水平考核委员会对参评律师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考核,于10月10日前将考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福建省律师协会网站发布。参评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省律协申请复核,省律协专业水平考核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参评律师。
(三)专业评定
省律协考核完成后通知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市律协在接到通知后10天内,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评审本地专业律师。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于12月10日前将专业律师名单报省律师协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四)颁发证书
省律协将于12月底前向评审通过的参评律师颁发“专业律师证书”。
五、其他事项
(一)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评专业律师的,参照本通知;
(二)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律师事务所充分认识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评价工作有条不紊、保质保量完成;
(三)评审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请及时向省、市律协报告,及时沟通、协调解决。
联 系 人:林鸿丽
联系电话:0596-2960150
电子邮箱:zzlsxh@sina.com
传 真:0596-2943126
附: (点击下载以下附件)
1、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2、《福建省专业律师申报评定表》
3、《福建省律师专业能力考核证明材料》
漳州市律师协会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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