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概念
“破产”可在多层涵意上理解,但通常都在经济意义上或者法律意义上加以使用:
(一)经济意义上的破产
指债务人的一种特殊经济状态,在此状态中,债务人已无力支付其到期债务,而最终不得不倾其所有以偿债务。
(二)法律意义上的破产
指的是一种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通过这种手段和程序,概括性地解决债务人和众多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等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
破产可分为清算型破产和预防型破产。顾名思义,所谓清算型破产,是指以破产清算为唯一目的的破产;所谓预防型破产,则是指以破产预防为主要目的的破产。
(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金流标准,流动性标准
2、资不抵债----资产负债表标准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破产制度的作用
(一)对债权人来说,获得公平公正清偿
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
(二)对债务人企业来说,彻底全面解决债务
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淘汰落后企业,二是给一些企业提供了起死回生的机会。
(三)对社会来说,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稳定
首先,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其次, 通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妥善处理破产事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
三、破产制度适用主体
(一)《民法总则》关于民事主体分类
《民法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1、自然人
2、法人
(1)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第二款“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 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第二款“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3、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第二款“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破产制度适用主体
1、《民法总则》关于破产适用主体规定
《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七十三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2、《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适用主体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四、企业破产法项下破产程序的三个子程序
破产法项下的破产程序: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则债权人或债务人都可以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在提出破产申请以后,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应当受理。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以下三种程序:
(一)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依据当事人申请和法院的破产受理与宣告而发动,涉及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别除权的行使等诸多法律问题。
(二)破产和解程序
和解程序,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协议,从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三)破产重整程序
企业重组,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项制度。五、律师办理破产业务服务范围
(一)接受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
(二)接受破产管理人聘请,担任破产管理人法律顾问
(三)接受陷入财务危机企业或出资人委托,为企业策划重组、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四)接受破产企业出资人委托,参与破产程序
(五)接受陷入财务危机企业的债权人委托,为债权人策划启动债务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
(六)接受债权人委托,参与破产程序
(七)其它与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等有关法律事务六、管理人破产程序实务操作要点及管控
破产案件从受理到结案,时间跨度大,案件涉及的法律事务、经营事务、管理事务等异常繁多,要做到有序推进,可以根据破产案件推进的内在规律, 对破产案件审理进行阶段性划分;在此基础上,分阶段有条不紊的展开,可以做到合理把控案件审理节奏。破产案件进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破产案件初期准备阶段
破产案件初期准备阶段工作重点是为破产程序推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为破产程序展开奠定基础。
1、成立管理人项目工作组
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具体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应及时组建管理人项目工作组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人项目工作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由中介机构或个人根据破产案件实际需要及管理人职责履行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和调整,并报备人民法院。管理人项目工作组的组成人员应保持稳定,避免因人员频繁流动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参与人民法院采取竞争性选任方式进行管理人选任的中介机构或个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管理人成立的项目工作组应当符合其竞争方案作出的承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要求对管理人项目工作组提出要求的,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应当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办理。
管理人项目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中介机构所指定的管理人项目工作组的组长,应当是该中介机构的人员;个人管理人指定的管理人项目工作组的组长,应当是该个人管理人本人。组长对外代表管理人,对内领导项目工作组成员开展履行管理人职务工作。
2、制定项目工作计划
中介机构或个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应安排人员到人民法院阅卷,了解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指派人员进行必要调查,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人民法院决定的有关人员等进行沟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制定管理人工作计划。管理人工作计划随着破产程序的推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
3、印章刻制和使用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应当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件等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并在封样备案后开始使用。管理人印章只能限于管理人履行职责时使用。管理人应当制定管理人印章管理规定, 并按规定使用印章。
4、开立管理人账户
管理人印章刻制后,管理人应当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管理人开立账户的协助函及身份证明等文件材料,到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可以将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划入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生的所有资金收支,均应当通过管理人账户进行。管理人应当制定管理人账户管理规定,并按规定使用账户。
5、拟订管理人报酬方案
受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最终可供清偿的无担保财产的价值总额进行预估,并根据破产案件所需要的管理人工作量进行预测,拟订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方案,报人民法院确定。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6、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聘用管理人团队以外的机构、工作人员协助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聘用。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时,应当将管理人拟聘用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费用等,一并告知人民法院。管理人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进行连续性工作的,可以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作为必要的工作人员进行聘用。
7、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1)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情况有基本了解后,应对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进行全面接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接管。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鉴、银行票据;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债务人的批准设立文件、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 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及相应控制权限的硬件介质,电子银行授权密码和相应硬件介质;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债务人的其他重要资料。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时,发现债务人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未解除的,或者发现债务人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被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但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未中止的,管理人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解除保全措施或者中止执行措施,以便管理人有效地接管该项财产。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申请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通知及(或)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除保全措施或者中止执行措施的,管理人应当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管理债务人的内部及外部事务。
(二)债权申报审查确认、清产核资和资产追索阶段
债权申报审查确认、清产核资和资产追索阶段最重要的工作有三项:债权申报审查确认、清产核资和资产追索。该阶段工作基本是在管理人主导下展开,法院负责对管理人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具体如下:
1、债权申报审查
(1)指导债权人申报债权: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权分为: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下称“担保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下称“劳动债权”);债务人所欠税款(下称“税收债权”);前述三类除外的债权(下称“普通债权”)。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及营业事务后,应主动指导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求申报人明确债权的类别、金额、事实及法律依据, 并向债权人提供推荐的统一格式债权申报文本。
(2)接收债权申报材料:管理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的申报债权的期限和地点,接收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材料。管理人接收债权人申报债权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管理人对债权人以口头、电话、电子信息等非书面形式申报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文件。管理人接收债权人申报债权和证据材料,应当给申报人出具回执。管理人应当将债权申报书及有关证据的电子文档上传至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引导债权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实名注册后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据的电子文档,网上申报债权与其他方式申报债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登记造册:管理人接收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根据申报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登记造册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与住所)、债权发生原因、申报债权数额(原始债权、孳息债权等)、债权到期日、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有无连带债务人、是否为求偿权或将来求偿权、是否附有条件和期限、债权存在的证据、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事项。有代理人的还应记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代理权限等事项。
(4)审查申报的债权:管理人对所有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时效性等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具体审查过程中,应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进行审查:①申报债权附有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则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停止计算。②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不作为破产债权。③没有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可以申报。④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未成就的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权,可以申报。⑤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⑥对债务人享有连带债权的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可以经其他连带债权人授权共同向管理人申报连带债权,也可以未经其他连带债权人授权而向管理人申报连带债权。部分连带债权人分别申报连带债权并且没有达成共同协议的,该连带债权可以由该部分连带债权申报人共同享有。⑦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已清偿部分的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⑧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就其对债务人尚未清偿部分的将来求偿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⑨债务人是连带债务人时,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都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可以分别地向债务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其全部债权。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解除合同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就合同解除所造成合同相对人的实际损失金额向管理人申报债权。⑪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知债务人破产事实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可以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知道债务人破产事实而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就其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不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⑫在停止处理委托事务将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情形下,无论受托人是否知道债务人破产的事实,受托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债务人利益而继续处理事务所产生的请求权, 可以视为共益债务,由管理人随时清偿。⑬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不知债务人破产的事实而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请求权,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⑭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管理人的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的法律效力,同一担保财产有多项担保权存在的受偿顺序,提供担保是否具有依法可以撤销的情形,担保权的受偿范围等。
管理人原则上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对申报的债权作出审查结论,并出具审查意见书。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后,应按照下列情形, 分别处理: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依法作出审查结论,并出具书面的审查意见书;②事实不清及(或)证据不足,经书面通知债权人、债务人相关人员就相关事项作出书面补充说明及补充提供证据,债权人、债务人相关人员作出书面补充说明及补充提供证据后,均明确表示已无法再行提供证据,而案件仍事实不清及(或)证据不足,管理人可以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审查结论,并出具书面的审查意见书;③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处于诉讼或仲裁中,生效裁决尚未作出,债权人又不愿撤回诉讼或仲裁的, 管理人可以作出暂缓审查处理,待诉讼或仲裁生效裁决作出后,依据该生效裁决确认债权;④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管理人可以作出暂缓审查处理,并告知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管理人亦可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待诉讼或仲裁生效裁决作出后,依据该生效裁决确认债权;⑤债权人、债务人相关人员无法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全面提供证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及(或)证据不足的,管理人可以作出暂缓审查处理,待债权人、债务人相关人员全面提供证据后再作出审查结论,出具审查意见书;⑥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 而另一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尚未作出处理的,管理人可以作出暂缓审查处理,待另一案处理完毕后再作出审查结论,出具审查意见书。
(5)调查劳动债权:劳动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不必申报。债务人所欠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平均工资计算;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照实际工资计算。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并要求更正。管理人对职工异议审查后,应当作出予以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并告知职工。对于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决定,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编制债权表: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审查的结果及劳动债权调查结果, 编制债权表。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可以按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等分类记载,并在各类债权下分别记载各项债权的债权人名称、债权申报金额、债权原因、债权审查金额、附条件和附期限债权、尚未确定债权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当同时列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暂缓审查的申报债权,暂缓事由消除后,管理人应及时作出审查结论,出具审查意见书,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7)债权核查: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经复核,认为异议成立,作出变更原审查结论的复核意见,并修正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经复核,认为异议不成立,作出维持原审查结论的复核意见,并告知其对复核意见不服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异议的债务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起诉的,视为该债务人、债权人无异议。
(8)补充申报债权登记、审查及编制补充申报债权表:管理人对补充申报予以登记造册。补充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后,编制补充申报债权表,并按照本指引第三十三条规定提交给此后的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应当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管理人编制的补充申报债权表,由管理人保存,利害关系人可以查阅。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及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1)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①债务人的出资情况: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②债务人的货币财产状况: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③债务人的债权状况:债权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实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④债务人的存货状况: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
⑤债务人的设备状况:设备权属、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⑥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的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⑦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状况:各种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等资产情况;⑧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 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资产情况;
⑨债务人的无形资产状况: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⑩债务人的营业事务状况;⑪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
⑫ 债务人财产被其他人占有的状况。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协助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拒绝协助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有关人员协助。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产的专项审计和评估报告,可以作为管理人调查财产状况和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的财务依据。
(2)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后,应当根据调查内容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应当能反映债务人各项财产的权属状况、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和实际现状等基本情况。管理人非因自身原因无法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应当就无法调查的情况在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中作出说明。
管理人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后,应当及时提交给人民法院及债权人委员会,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作为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决定相关事项时的参考依据。
3、财产追索
(1)接收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向管理人清偿债务的,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向管理人交付财产的,如果管理人已接管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如果管理人还未接管债务人财产,同时又不具备接受债务清偿或者财产交付条件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接收。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及时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载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债务金额,限定清偿债务的时间和方式,不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等。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及时向管理人交付财产;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载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交付的财产品名、规格、数量及状况, 限定交付财产的时间和方式,不交付财产的法律责任等。
债务人的债务人拒绝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拒绝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或故意向债务人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管理人应当代表债务人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
(2)行使管理人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应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因该个别清偿行为而取得财产的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管理人通知相对人返还财产或者清偿债务,相对人拒绝返还或者清偿债务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撤销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追回无效行为涉及的财产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或者有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情形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因该行为而取得财产的相对人返还财产。相对人拒绝返还或者对管理人要求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债务人仍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①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②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因无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追究出资瑕疵民事责任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应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拒绝缴纳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人的出资人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将抽逃的出资返还;债务人的出资人拒绝返还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追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民事责任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处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取回质物、留置物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为了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及债权人清偿比例, 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管理人为取回质物、留置物而进行的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替代担保,在质物、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认为有必要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的,管理人应当事先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取回质物、留置物的, 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的方式,取回质物、留置物。管理人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将相关情况报告人民法院。
(7)将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返还权利人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权利人要求管理人返还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经审查确认权利人的要求成立的,应当将该财产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要求取回的财产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管理人有权要求权利人清偿因其取回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债务。
权利人可以取回的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造成财产灭失或者毁损并构成共益债务的,管理人可以随时清偿权利人的该项债务。
(8)决定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交付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没有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对于出卖人可以取回的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实际取得的,有权在支付全部价款的条件下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9)处理抵销权行使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的债权,但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债权、债务抵销主张的,管理人应当对债权人提出的抵销主张和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方案提出、确定与实施阶段
破产案件审理的目标在不同的破产程序是不一样的,具体而言,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的基本目标是挽救企业,提出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并促成其被各个利益团体接受;破产清算的基本目标是依照破产法,合法、公平地把破产财产变现,并分配给各个债权人。如果把第二个阶段视为查清问题的阶段,那么第三个阶段应视为解决问题的阶段。解决问题首先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其次实施方案。
1、破产和解
指导和解协议草案拟定。
2、破产重整
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或督促、指导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3、破产清算
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组织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案件后期收尾阶段
1、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破产程序出现下列情形,管理人可以终止执行职务:①重整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②和解案件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 并终止和解程序;③破产清算案件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者因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因破产财产分配完结,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已在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债务人或者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因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或者因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或者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2、终止执行职务及审计管理人具备终止执行职务情形,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管理人执行职务报告或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并对未了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如人民法院认为需进行管理人离任审计的,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3、管理人账户销户、印章销毁
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办理管理人银行账户的销户手续;并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同时将销毁的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七、非管理人办理破产业务简介
(一)接受陷入财务危机企业或出资人委托,为企业策划重组、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二)接受破产企业出资人委托,参与破产程序
(三)接受陷入财务危机企业的债权人委托,为债权人策划启动债务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
(四)接受债权人委托,参与破产程序八、执转破
(一)执转破法源
1、法释[2015]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 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 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2、法发〔2017〕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6.为减少异地法院之间移送的随意性,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7.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