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靖玲: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打印
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方靖玲
【内容摘要】 现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小微企业也在快速发展,更有不断成为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的趋势。但是我国各大金融机构一般倾向于为大企业提供贷款,使得小微企业面临着融资难、融资贵的资金问题,阻碍了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而股权众筹的出现,恰好满足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从而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作为时兴的融资方式,股权众筹的潜在前景可观,但随着股权众筹的不断发展,其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制度风险等也逐渐显露,不容忽视。
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融资中的主要风险是由融资者、投资者、众筹平台和资金托管平台这四方主体所引起的。因此,本文从这四方面出发,相应的提出解决措施,以防范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融资中的法律风险是十分必需的。
关键词:小微企业 股权众筹 法律风险 防范对策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小微企业也随之不断壮大,成为我国企业组成中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我国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作为我国企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小微企业将有效提高就业率,起到促进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作用。近年来,我国注重加快经济转型,再加上欧债危机的扩散、国内经济增长放缓等因素造成了我国的小微企业在生存和发展方面存在经营困难、资金负担大、融资难等问题。因此,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利用小微企业的灵活性和创新性,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新产业的兴起与发展,从而为我国经济转型提供助力,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在小微企业急需发展之际,各大金融机构却出于安全性而倾向于为大企业提供贷款,这使得小微企业的发展极其受限。而作为时兴的融资方式,股权众筹自身所具有的特点恰好满足了小微企业的需求,从而解决了小微企业所面临的资金难题,帮助小微企业更好的发展。由此,更多的小微企业改变了原先的选择,将目光转向了股权众筹。但随着不断发展,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融资中所面临的资金风险、制度风险、项目风险等风险也逐渐显露。
由此,剖析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关系,重点在于分析融资者、投资者、众筹平台和资金托管平台这四方主体所引起的法律风险,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对于这方面的解决措施,针对其提出的法律政策,以望能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建议,有助于规避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从而帮助我国的融资行业的健康发展。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文献综述
随着股权众筹的迅速发展,针对其的相关研究也随之深入。其中国内有郭勤贵所著的《股权众筹》对股权众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而杨东所著的《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重点总结和归纳了股权众筹模式。此外,刘降斌、王建文、温正振等亦对股权众筹的一些问题都进行了相关探讨。刘降斌对股权众筹进行了详细介绍,且对股权众筹的主体框架和运作流程进行分析,认为股权众筹存在的风险有法律风险、知识产权风险和信用风险等,为了防范这些风险,需要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王建文则认为由于我国在股权众筹方面立法的滞后,随着股权众筹的迅速发展,其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发突出,为了促进股权众筹的发展,需要在分析我国的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参考相关国外的立法经验,提出相关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温正振运用了具体的案例和数据来详细分析和整理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此外,更是结合了国内具体国情和参照了国外在该方面的相关政策,以达到提出的防范措施积极有效的目的。
1.2.1 国外文献综述
对于股权众筹,国外学者也有所研究,其中Ajay K Agrawal在《一些简单的众筹经济》中涉及的是关于众筹如何影响社会福利和创新的速度和方向的开放性问题。学者布莱恩在《The New Aesthetic Needs to Get Weirder》中提出,初创企业的数据一般较为分散,而且企业的信用评级系统不够健全,因此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在进行项目筛选的过程中会对项目甚至企业潜在质量信息做出反应。Nir Vulkan认为,股权众筹融资比其他模式复杂很多,因此需要投资者对融资企业的各方面信息进行全方面的了解。
1.3 研究内容
近几年,我国注重发展大众创业,而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其中,解决小微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是重中之重,本人的论文内容是从股权众筹出发,对该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有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小微企业进行界定与研究股权众筹的兴起,以及股权众筹在小微企业中的运用。第二部分研究的是由融资者、投资者、众筹平台和资金托管平台这四方主体所引起的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融资中的法律风险,第三部分主要分析的是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融资中遇到的法律风险的成因。第四部分是提出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2 小微企业与股权众筹
2.1 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标准的企业,指的是在人员、资产与经营这三方面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在我国,根据企业的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这三方面,我国企业可分为为大型、中型、小微型这三种大类型。而我国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又进一步细化了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1)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2)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3)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以上三个标准的才是小微企业。
2.2 股权众筹的兴起
众筹融资最早起源于美国,美国迈克尔·沙利文在2006年8月运用网络建立了一个名为FUNDAVLOG的融资众筹平台中,该平台的核心思想是运用众筹进行融资,具体的做法是发起人将其所要融资的项目内容制作成视频在平台上播放,以达到融资的目的。
一个月后,在维基百科中他是这样对众筹融资进行定义的:众筹融资是一种人们在互联网上汇聚资金、为资金短缺的他人和组织提供帮助的群体性合作。该众筹融资平台初期主要涉及文化创意类项目,其中,音乐、绘画、摄影等艺术领域众筹项目的成功引起了公众对众筹融资模式的关注,越来越多的行业选择了众筹这一融资方式。众筹模式逐渐弱化了公益性和慈善性,强化了商业性。众筹模式在国外发展十分迅速,目前,该众筹模式共有四种,股权众筹是其中一种,它是利用出让一定比例的公司股权在互联网上进行融资。而中国是在2011年才首次引入股权众筹,但其接下来的发展速度是令人侧目的,2013年就产生了国内首例股权众筹的案例,紧接着2014年股权众筹项目在担保领域就有了新进展。面对股权众筹在社会中的发展情况,国家于2014年5月明确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股权众筹的监管方向,并发布了相关监管文件。在国内,社会也开始认可了股权众筹。
2.3 股权众筹在小微企业中的运用
2.3.1股权众筹对小微企业先天不足的弥补
第一,股权众筹提高了小微企业的稳定性。相较于其他企业,小微企业稳定性不足,主要体现在融资渠道和资金来源两方面。面对小微企业这一个短板,股权众筹发展良好的融资平台可以为小微企业提供相对稳定的融资渠道和资金来源,从而一定程度上缩短小微企业与其他企业在稳定性方面的差距。
第二,股权众筹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小微企业的规模较小,一般缺乏抵押物或者抵押物的价值低,且相比发展成熟的大企业,小微企业的内部管理松散,财务制度更是欠缺规范性,影响了企业的运行和财务信息对金融机构的参考价值。这直接导致了传统金融机构在选择发放贷款的对象时更倾向于发展成熟的大企业,而拒绝小微企业这类对象,从而造成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反观股权众筹,不同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其投资门槛比较低,多数投资者是普通民众,这有利于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为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小微企业脱离在融资方面的困境。
第三,股权众筹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小微企业的风险。小微企业的信用水平比较低,发展前景难以预见,不能预测盈利能力,这就意味着金融机构为其提供资金支持需要面临极大的风险。而股权众筹相较其他融资方式,能根据市场反馈信息,及时做出调整,从而更好的适应市场,降低项目的风险,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小微企业的风险。
2.3.2 股权众筹项目分析
2015年,有一部动画电影《西游记之大圣归来》这部动画电影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原因在于片尾滚动的百余位投资者名字。据了解,《大圣归来》的众筹合计投入780万元,届时预计可以获得本息约3000万元。不同于之前的很多影视类的众筹项目不符其实,《大圣归来》的众筹是落到实处的,其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影视本身的真正股东,而这也是它取得成功的一大因素。
由于缺少抵押物,风险难评估的电影产业一直是个难以攻克的难题。但《大圣归来》众筹的成功无疑为影视众筹带来了启示,指引了方向,它加强了用户和电影的联系,更好的为融通资金这个目的做出相应贡献。由此可以看出,小微企业与股权众筹的结合前景是可观的,是美好的,小微企业在运用股权众筹时可以参照影视众筹中加强用户与电影联系的做法,利用众筹平台在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架起一座资金融通的桥梁,方便彼此交流信息,促进资金的交易流转。另外,小微企业还可以借鉴影视作品在投入市场之前时所做的宣传工作,相应的对小微企业股权众筹项目在社会中的认知度和认可程度进行提升。因此,小微企业运用股权众筹这一融资方式的做法是可行的。
3 小微企业运用股权众筹进行融资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
3.1 来自融资者的风险
第一,融资行为不规范。股权众筹的融资者通过置换本公司的股份来获取融资的过程和发行证券相类似,从《证券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公开发行证券在没有经过依法核准时是不允许的,向不特定对象、特定对象人数在200人以下是发行证券的两个必要充分条件,且在发行过程禁止广告宣传、公开劝说诱惑和不正当公开的方式。其中的关键就在于特定对象200人的人数限制,许多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的过程中往往突破该人数限制,这样融资者就存在非法发行股票的行为、不是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导致该现象发生的原因在于小微企业在利用股权众筹融资的时候,其融资项目的融资额较大且单笔融资资金较低时,为成功融资其投资人数就会轻易超过200人。
第二,来自融资者的道德风险。众筹融资的主要发起人是小微企业,其会计帐面上的信息不公开,不对称,让大众投资人易承担来源于融资者的道德风险。众筹融资想得到不断的发展壮大,必须基于大众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虽然众筹平台有一定的规则和制度来审查项目,但对小微企业提供的资料可靠性,合法性和项目质量、道德却无法保障。因此,众筹平台还不能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大众投资者的利益,如果投资失败率高,欺骗行为多,会导致这个众筹行业平台的萎靡。
3.2 来自投资者的风险
第一,投资者资金来源不合法。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和利益逐利性等特点,投资者的资金力量可能出现不真实、刻意夸大等问题,从而在投资时发展为利用股权众筹该途径进行洗钱、拖欠注资等现象加大了来自投资者的风险。
第二,投资模式存在风险。在现今的投资模式当中,有领投人和跟投人的分工。领投人在该投资团队中主要负责的是审核有价值的项目并对该项目进行一定的分析,将该分析及时反馈给跟投人,还有就是对投后工作进行管理。在该模式下,如果领投人不在投资的前期做好这些准备工作,以及没有在投后管理尽到应尽的职责,那么跟投人的投资风险就会暴露无遗。
3.3 来自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
第一,审查力度不足。股权众筹的高效便捷影响了股权众筹平台对审查投资方和融资者双方信息的审查力度。而审查力度一旦不严格,很容易无法判断投资者真实的资金能力和融资者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这也意味着之后众筹活动存在隐患,可能导致融资者项目的失败或者是投资者接收到虚假项目信息,从而进行错误投资,利益受损。
第二,服务体系不健全。现今,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在投后的服务体系不够健全,这就无法保障投融资双方得到很好的投后服务。
第三,管理制度不健全。股权众筹平台在投后管理和投资者的退出机制这两个方面还不够完善和健全,这也就导致现今的股权众筹平台无法满足实际运用的需要,更无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第四,融资项目风险。有关数据表明,目前股权众筹平台项目审核的通过率很低,可见,股权众筹项目的失败率很高,这就会损害到投融资双方的合法利益。
第五,集资合法性风险。小额性、私募性、权益性是股权众筹融资的本质特点,有赖于互联网的广泛传播属性,融资者得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分布在各地的投资者实时传播项目信息,从而吸引各投资者关注项目,以筹集资金。由于股权众筹存在上述特点,容易使该集资行为触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红线,产生集资行为不合法的风险,再加上融资者的融资项目存在不真实、非法、主观、不及时的信息,以及众筹融资平台对融资项目信息缺乏严格的审核,在对外公布项目信息时也存在不及时的情况,继而加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3.4 来自资金托管机构的风险
第一,众筹平台不具备合法的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资格。通过《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可了解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如果要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而众筹平台并不具有银行牌照,无法作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再加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只有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才能成为合法规范的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以及该管理办法的第三款也明确表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除非经过央行的许可。而当前的众筹平台显然是不具备这种资格的。
第二,资金管理不妥善。众筹平台在提供支付中介服务的过程中是这样操作的,最开始由投资者联系众筹平台协商资金投入问题,待资金到达众筹平台账户时,再由众筹平台将资金注入到成功的募集项目上。但该操作过程缺乏相关资金管理部门的有力监督。这意味着众筹平台一旦出现了信用危机,投资者追回投资的难度很大。此外,被托管的资金在项目开始到结束的这一段时间内是会产生收益的,而我国现今已有法律对该收益的分配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4 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融资中遇到的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4.1 缺乏关于股权众筹的专门立法
股权众筹是在2011年被引入国内的,我国在当时对其并没有及时进行立法规范,而之后随着股权众筹的不断发展,且在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越发突出,才引起我国对它的关注,但由于缺乏对股权众筹的专门立法,导致我国现今有关股权众筹的规范具有滞后性。现行法律法规都不同程度的限制了股权众筹的发展,没有明确适用于股权众筹的法律规范以及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股权众筹运作模式、资金管理、融资项目、投资行为等问题进行规范,导致对股权众筹相关问题的处理只能参照《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类似股权众筹的融资处理办法。总的来说,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很不明确,这阻碍了股权众筹的正常合法化发展。
4.2 监管力度不够
众筹平台是一个营利性中介平台,由于利益的驱使,新兴的股权众筹渴望迅速的成功。各众筹平台之间不良竞争现象普遍存在,各众筹平台提供的服务也越发广泛。在股权众筹进行项目申请的时候,众筹平台就已经参与其中对融资项目进行审核在项目推出时,还需要进行必要的宣传;在项目融资成功之前,还需要对相应的资金做好管理工作;在融资成功之后,众筹平台还应该关注融资资金的走向以及项目的进展情况并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由此看来,众筹平台在融资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这就使得监管机构会由于监管对象不明确,监管内容繁杂,而难以有效的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很容易就会导致监管漏洞的出现。
4.3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
与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融资中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股权众筹投资者准入审查制度、股权众筹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投资者退出制度、第三方托管制度。这些配套制度的尚未健全对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融资中的融资产生了消极作用。比如,关于投资者的退出制度,目前股权众筹中的投资者退出渠道少,且仍采取传统的退出形式,这无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5 小微企业运用股权众筹融资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建议
5.1 制定规范股权众筹的专门立法
法律先行是重大制度推出的保障,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经济环境。而随着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股权众筹在小微企业的运用也逐渐增多,而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日益明显、日益增多,为了保障两者的快速平稳增长,制定股权众筹的相关立法刻不容缓,以解决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中遇到的法律风险。比如,出台《股权众筹法》以明确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规范股权众筹投资方式和投资行为,确定投资者、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合法的资质条件,明确股权众筹的监管机构,进一步划分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和监管内容,这样使得股权众筹有了相对完善的立法以及相对合法化、规范化的制度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又可以降低股权众筹带来的审查力度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集资合法性等融资风险。
5.2 加大股权众筹的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对股权众筹的监管还欠缺力度,对其的监管制度也有所缺失,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完善股权众筹的监管制度,落实对股权众筹中的投资者、融资者和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措施的执行,以达到促进股权众筹快速平稳发展的目的,保障投资者和融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
5.3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首先,进一步细化股权众筹投资者准入审查的相关规定。相较传统的金融机构,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低,这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且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准入规定的过于抽象化、可操作性不强,所以建议完善、细化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准入规定,加大对投资者资金等各方面信息的审核力度,以确保股权众筹活动的成功。
其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上项目发起人公布的项目创意经常面临被抄袭的问题,而这有悖于我国提倡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极其不利于对创新创业项目的鼓励和保护为了鼓励和保护创新创业,因此,完善股权众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具体的做法如下:第一,建立股权众筹项目登记备案制度,将详细的股权众筹项目创意信息记录在册;第二,完善股权众筹项目知识产权公示制度,及时将已申报成功的股权众筹项目对外进行公布;第三,确立股权众筹项目创意被抄袭的判定标准,并规范惩罚管理方法。这样可以有效维护项目发起人的合法版权,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
再者,建立投资者退出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投后退出机制能够一定程度上保证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及时变现,形成股权退出交换市场,从而便捷投资者和融资者的交易,优化股权流转效率,提高股权的流动性。
最后,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股权众筹风险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资金风险,而股权众筹现今的资金托管机制极具风险,因此,建立资金的第三方托管机制极具意义,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了资金挪用现象的发生,从而降低资金风险,保障投资的合法利益。
结 论
目前,我国致力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发展力度,利用小微企业的灵活性和创新性,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和新产业的兴起与发展,对于我国经济转型是极其有利的。但其发展却饱受资金问题的困扰,而作为最流行的融资方式,股权众筹确实解决了小微企业当前所面临的资金难题,但同时,小微企业运用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过程中也面临着很多的法律风险,因此,针对这些法律风险,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在该方面的法律规定,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建议,有助于规避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从而帮助我国的融资行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转型成功。
参 考 文 献
[1]郭勤贵:《股权众筹》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版。
[2]温正振:《小微企业在股权众筹中法律风险及防范研究》2017年版.
[3]卢峰:《股权众筹对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改善前景及存在问题研究》2016年版.
[4]辛丽:《基于小微企业创新的股权众筹运作机制研究》2017年版.
[5]杨东,黄超达,刘思宇:《赢在众筹》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年第(1)期.
[6]罗明雄,唐颖,刘勇:《互联网金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2013年版.
[7]罗欢平,唐晓雪:《股权众筹的合法化路径分析》上海金融.2015年第(8)期.
[8]董冬冬,高广义:《众筹的前世今生与法律风险和对策》中国律师.2014年第(10)期.
[9]李耀东:《《JOBS法案》在中国的适用性讨论》金融博览.2014年第(7)期.
[10]江晶晶:《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基于互联网金融的视角》 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年第 (12)期.
[11]周珊珊:《浅谈我国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景德镇高专学报,2014年第(04)期.
[12]张文彬,童笛:《小微企业银行信贷融资困境原因与启示》 中国市场,2013年第(31)期.
[13]徐迪:《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及风险揭示》 赤峰学院学报,2014年第(20)期.
[14]王光岐,汪莹:《众筹融资与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研究》金融创新,2014年第(34)期.
[15]杨东,苏伦嘎:《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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