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编信箱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法发〔2020〕7号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