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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风采
“十佳律师”陈平生先进事迹
发布: 2016.02.20

“十佳律师”陈平生先进事迹

陈平生,男,196627日出生,汉族,华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毕业,1992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3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福建省第九届律代会代表,省监事会监事,漳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从事律师工作二十二年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章和全国律协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办案艺术,恪守诚信的准则,忠于事业、忠于法律,热心公益事业,执业为民,追求公平正义,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他担任过多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的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地办理了多起各县乃至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以他的实际行动,逐步获得各界人士的认可、当事人的好评,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一、坚定政治信念,确立正确的执业方向。

陈律师长期以来坚持政治学习,关心国际国内大事,坚信并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注重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而使自己的政治意识、全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增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其在与不良风气,、腐败现象的斗争中立场坚定,充分体现了一个优秀律师应有的政治素质和政治信念,具有大局意识和责任感,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时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业清廉、公正,服务热情、认真,作风严谨、正派,依法履行律师职责,至今从未出现错案、假案,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当事人投诉的情形,执业中与警官、检察官、法官、仲裁员关系严谨规范良性,遵守行业规范,与同行关系融洽。建立和谐的法制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每个法治工作者的追求,也是坚定不移的信念;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这更是律师作为一名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历史使命,他在担任多家企业和准备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中,积极帮助客户有效预防和控制外来的风险,主动化解矛盾。例如他在担任国网福建南靖县供电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期间,由于国家电网公司进行改革,农村电工由原来的供电公司直接聘请改为由劳务派遣公司聘请后派至供电公司工作的方式,南靖供电公司的160几名农村电工一时无法改变观念,不同意国网公司的改革做法,为了让这160几名农电工顺利接受劳务公司的聘请,陈律师与供电公司领导多次与农电工代表及农电工进行沟通、协调,经过不断努力160几名农电工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中的25名农电工内心仍然无法接受,他们聘请律师向南靖法院提起诉讼,经开庭庭审、辩论,陈律师以事实为基础,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起诉农电工与供电公司不属于全日制用工的意见,后被法院采纳,经多次调解,大部分起诉农电工与供电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撤回起诉,但仍有少部分农电工不服一审判决向漳州中院上诉,为化解社会矛盾,陈律师积极向供电公司建议,促成二审法院进行调解,在陈律师的建议下,经二审法院、律师与上诉农电工进行多次商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除一名不愿意调解的农电工外,其他上诉农电工均与供电公司签订调解协议,撤回了上诉,基本化解了矛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二、热心公益事业,服务弱势群体。

陈律师对于那些动机狡诈、内心虚伪和毫无道德底线的行为嗤之以鼻,而对于农民工、下岗职工、贫困当事人等弱势群体总是怀着特别的感情倾心倾力。陈律师曾任漳州市律协公益委员会的副主任,他热心公益委员会的工作,也积极带领事务所同仁承办公益的法律援助事务,在他及同所同事的积极努力下,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先进律师事务所”。2012824335分许,王志全驾驶粤L99546号轿车,车上载陈煌川、林淋斌(系委托人林荣山、林秀玉儿子)、陈晓玲,碰撞到前方停车等候放行由吴松元驾驶的闽E08801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委托人儿子林淋斌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志全、陈煌川、陈晓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交通事故。因委托人家中经济较为困难,向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陈律师接受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委托人林荣山与林秀玉的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向龙海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委托人的损失。陈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认真、尽责调查取证及多次就该案件与经办法官协调、沟通,该案件经过龙海市人民法院一审,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委托人赔偿款340496.42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付给委托人赔偿款5500元,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较好地维护了弱势群众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委托人的好评。

三、专业精湛,作风过硬。

在执业中陈律师始终坚持专业化发展和不断学习、勤于学习的理念,以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锐意进取的拼搏精神,努力走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相结合的路子,成功地办理了一系列刑事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比如,陈小平走私、运输毒品案,20137月的一天,台湾人刘雄汉、“小阿德”在台湾预谋从大陆走私氯胺酮去台,后雇佣被告人林士峰到大陆交接毒品,并约定毒品的海上运输由委托人陈小平负责,2013716日,被告人林士峰到大陆后,在漳浦县被告人侯术慧的家中,与委托人陈小平、侯术慧商定,由被告人林士峰负责到广东联系交接毒品氯胺酮,并和被告人侯术慧负责驾车在前“扫路”,被告人陈小平负责驾驶运载毒品车辆,并将毒品从东山驾船运载到海上交给台湾船只。该案件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1218日作出的(2014)漳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陈小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陈小平家属找到陈律师,委托陈律师担任陈小平二审辩护人。陈律师多次会见了陈小平,仔细研究了案件卷宗材料,发现陈小平系被被纠集、被指挥者,所参与的犯罪行为均是在他人组织、指挥下进行的,属被台湾人雇佣的人员,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相对于案件中组织、策划指挥者为轻,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有误,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明显畸重。从犯罪情节及陈小平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及主观恶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辩护,提出陈小平虽涉嫌犯罪,但罪不至死,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获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采纳,改判陈小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律师以自己是一名律师而倍感自豪,同时也心存惶恐,他觉得这个原本有着较高素质的群体应当更加自律、自爱。他时刻提醒自己在利用专业知识服务于社会的同时更应加强道德修养的提升,其表示将通过不断努力、不断拼搏,不断为我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