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中心

 

 

 

漳州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

组成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主 任:章小燕

副主任:杨建亮、李兴洲

秘 书:郑瑛莺

委 员:方荣宗、王全辉、朱江辉、杨文华、沈锦生、曾顺凯、蔡鸿明、赵两煌、杨清江、黄献琛、林秀福、高炜峰、戴阿强、陈龙民、张美法、陈志渊、陈毅伟、陈政、魏友展、陈剑东、沈冰妹、郑向毅

 

中心联系人:林鸿丽

中心维权电话:0596-2943126

传真:0596-2943126

地址:漳州市元光北路28号司法大厦三楼314

电子邮箱:zzlxwqzx@126.com

 

 

 

 

 

 

           

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工作规则

20181211日漳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漳州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工作,促进维权中心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维权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维权中心应当充分履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定职责,依法、规范、及时、有效地开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第三条  维权中心应当健全完善维权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畅通维权渠道,形成维权工作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维权中心为市律师协会权利保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托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五条  维权中心成员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市律师协会权利保障委员会委员、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和本市热心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律师中选任。

第六条  维权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由市律师协会权利保障委员会主任兼任,并根据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实际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

维权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维权中心成员或者聘请本市各县(市、区)的资深律师担任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络员,负责与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国家安全机关法制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络员对接有关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第七条  维权中心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维权中心主任有权决定将具体案(事)件提交市律师协会权利保障委员会进行论证,确定有关工作方法和步骤。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维权中心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起草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则和制度;

(二)接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

(三)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

(四)负责办理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交办、督办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事)件;

(五)负责办理其他律师协会请求协助办理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事)件;

(六)负责与相关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之间的协调工作,参与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件调查、处理、反馈工作;

(七)对需要启动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案(事)件或者需要向联席会议报告的重要事项,负责沟通、协调、报告;

(八)定期开展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汇总、归档、通报和回访;

(九)负责起草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报告;

(十)积极开展有关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本市律师依法、依规、理性申请维权,通过法定救济渠道和维权中心反映问题和维权诉求;

(十一)其他应当由维权中心办理的工作。

第十条  维权中心获悉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事)件后,可以直接启动维权工作程序,但律师自愿并明示不需要的除外。

第十一条  维权中心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接听申请维权电话、接收申请维权信件、整理网上申请维权信息和接待来访申请维权人员,保证工作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能够及时受理。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应当礼貌接待维权申请人,并严格按照规定妥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维权中心获悉本市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信息的,有权依职责和分工主动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一节  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维权中心受理案(事)件的范围:

(一)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或者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

(二)因律师执业活动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

(三)律师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

(四)律师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妨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

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维权中心不予受理:

(一)律师在非执业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的,或者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职权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行为有异议的;

(二)与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有直接关联的事实或者争议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或者其他法定救济机制的。

对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待相关程序或机制结束后,再行决定是否开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第二节  维权申请登记

 

第十五条  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对来访、来电、来信(含邮件)等所有形式的维权申请做好登记,登记应当同时采用书面记录和电子记录方式。

维权登记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及时、真实、完整、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十六条  书面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权申请人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侵权人相关信息;

(三)申请维权时间、侵权事由、维权要求;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第十七条  电子登记除应当包括书面登记全部信息以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事)件编号;

(二)申请方式;

(三)受理时间;

(四)办理结果;

(五)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台账。台账应当定期分类整理、装订汇总归档,确保台账数据账实相符,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归档。

 

第三节  (事)件办理

 

第十九条  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到维权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属于受理范围的,应按照职责规定,进行转办、交办。对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申请人反复缠访的案(事)件,由维权中心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处理方式。

第二十条  对直接来访申请维权的,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听取维权申请人反映的被侵权事由,认真作好笔录,接收维权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登记,就维权案(事)件处理流程等解答申请人的咨询,对记录的内容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通过电话申请维权的,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详细、准确记录维权申请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电话、来电时间、被侵权事由、侵权人及所属单位等信息,并告知维权申请人应当补交的书面材料。

通过信函申请维权的,属于受理范围的,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作好收发登记、转办和保管等工作,若信函中无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过电话告知维权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及维权中心地址、电话。

通过网络申请维权的,属于受理范围的,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作好收发登记、转办和保管等工作,若维权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过网络告知维权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及维权中心地址、电话。

情况紧急的,维权申请人可以先采用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维权中心提出维权申请,维权中心工作人员接收维权申请后,应当告知维权申请人在紧急情形消除后补充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维权中心对所接收的维权申请经审查后,认为属于受理范围和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维权申请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维权中心应当向维权申请人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维权中心受理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维权申请后,对属于市律师协会处理范围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维权申请材料转交相关办案机关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安排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络员向相关办案机关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络员反映,要求相关办案机关及时处理。

对需要调查的维权案(事)件,维权中心应当在受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安排维权中心成员进行调查,调查人员调查后,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及时撰写调查报告并上报维权中心,由维权中心根据调查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维权案(事)件办结后,维权中心应当及时将维权结果告知维权申请人,并做好登记、上报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维权中心办理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交办、督办的维权申请案(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报告办理维权申请案(事)件的进展情况,并在维权申请案(事)件办结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报告。

维权中心办理其他律师协会请求协助办理的维权申请案(事)件的,应当及时向请求协助办理维权申请案(事)件的律师协会通报协助办理维权申请案(事)件的进展情况,并在维权申请案(事)件办结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向请求协助办理维权申请案(事)件的律师协会通报。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维权中心建立维权工作分级处理机制。

对律师被限制人身自由、遭到报复、暴力殴打等严重侵害律师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维权中心工作人员收到维权申请或者了解突发情况时,应当在第一时间紧急联系该律师所属的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维权中心主任,由维权中心主任安排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络员立即赴现场维权;并及时将信息报送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和市司法局。如果侵害行为跨省域的,报请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经由省律师协会书面请求侵权行为所在地的省律师协会予以协助。如果侵害行为在省内但跨设区的市区域的,维权中心应立即报请市律师协会书面请求侵权行为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协助维权,并最迟于第二天赴现场维权。

律师在开庭过程中被强行逐出法庭,或者在法庭内外受到侮辱、威胁,或者申请维权的律师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维权申请或者了解情况时于当日联系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维权中心主任,由维权中心主任安排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络员立即赴现场处理;并及时将信息报送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和市司法局。如果侵害行为跨省域的,报请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经由省律师协会书面请求侵权行为所在地的省律师协会予以协助。如果侵害行为在省内但跨设区的市区域的,维权中心应当立即报请市律师协会书面请求侵权行为所在地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协助维权,并视情况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赴侵权地维权。

律师在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容易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媒体及网络舆情高度关注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涉外案件中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到相关侵权信息和网络重要舆情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报告维权中心主任和市律师协会秘书长,经秘书长指示后报送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和市司法局。若出现律师办理重大案件申请维权情况,维权中心应当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请示汇报制度,确定下一步推进措施。维权中心对所知悉的涉及本市律师执业权利受侵害的重大舆情案(事)件应当快速响应,有维权申请的,及时调查处理;没有维权申请的,启动主动调查程序;务必及时查清情况,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回应关切,有效控制舆情蔓延。

跨省域的律师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通信权或者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执业权利被侵害的案(事)件,维权中心在接到维权申请后,应当报请省律师协会维权中心经由省律师协会书面请求侵权行为所在地的省律师协会予以协助维权。未跨省域但跨设区的市区域的律师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通信权或者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执业权利被侵害的案(事)件,维权中心在接到维权申请后,应当报请市律师协会书面请求侵权行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予以协助维权,并在进一步核实情况后妥善处理维权申请案(事)件。

第二十五条  维权中心建立对外发声机制,通过建立新闻发布制度,适时发布维权工作信息。对侵犯律师人身权的,应当在第一时间表达关注;对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应当及时公布阶段性调查结果或者工作进展情况,敦促有关部门对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律师既有执业权利受到限制或者侵害,同时律师自身也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既要公布维权调查处理结果,也要及时公布对律师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结果;对经调查核实,不构成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侵害,但律师有严重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社会披露调查结果,并报请市律师协会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第二十六条  维权中心实行值班制度,每个工作日均安排秘书值班;并在市律师协会网站公布维权中心成员的联系电话,遇节假日可以通过电话、微信向维权中心申请维权。

第二十七条  维权中心严格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对需要转办或者复杂、重大、突发的维权申请案(事)件,应当及时向市律师协会权利保障委和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请示;对于重大事项的处置,需要提交维权中心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的,由维权中心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经维权中心主任或者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审批后实施;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召开维权中心成员集体会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请示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维权中心严格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维权中心主任主持召开。

维权中心成员应当按时参加工作会议,无法参加者须向维权中心主任请假,并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对工作会议研讨事项进行书面反馈,无故不参加且不反馈意见超过3次的,视为主动放弃在维权中心的任职。

第二十九条  维权中心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工作中各项决定及相关工作情况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  维权中心建立履职责任制。对维权中心成员不履职或者怠于履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职务并更换新的成员。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81211日起实施。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漳州市公安局   漳州市国家安全局  漳州市司法局  漳州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及时有效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国家安全机关法制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和市律师协会转交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并安排专人担任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络员,负责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受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申诉或者控告。

第四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受理部门名称、来信来访地址、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对于律师的投诉、申诉或者控告及市律师协会转交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登记。

第五条  市律师协会由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负责受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并安排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的成员及各县(市、区)的资深律师担任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络员,负责与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国家安全机关法制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络员对接有关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第六条  本市律师认为办案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还可以向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第七条  本市律师在本市执业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认为其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1)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

2)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按程序发言的;

4)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

5)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

6)其他妨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其执业权利的。

第八条  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接到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的申请或者其他律师协会转来的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规定,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律师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除在网上受理窗口申请外,律师向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情况紧急的,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提出申请,紧急情形消除后,应当补充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书面材料。

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受理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详细记录律师信息、具体请求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等。

第九条  市律师协会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受理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申请后,对属于市律师协会处理范围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律师的维护执业权利申请材料转交相关办案机关处理;情况紧急的,需要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市律师协会可即时向有关办案机关反映。

办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律师投诉或者接到市律师协会反映的情况、移交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材料后立即开展调查,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依法纠正。

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律师申诉、控告或者接到市律师协会反映的情况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立即依法纠正。

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接到投诉或者发现后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应当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  在就律师投诉、申诉、控告或者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进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应当加强沟通联动,及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发现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与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相互交织的或者情况复杂、存在争议的,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等可以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准确查明事实。

第十一条  市律师协会在处理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申请的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可以提请市司法局予以协调。遇到重大复杂问题或者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重大突发事件,市司法局应当依托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有关办案机关及时予以解决,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过程中,可以在与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后,适时跟踪并关注调查情况。

第十三条  有关机关在对律师的投诉、申诉或者控告作出调查处理并与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后,必要时可以向社会披露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律师向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反馈申请人。办案机关根据有关调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十五条  律师直接向有关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进行投诉、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或者控告的,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律师本人,并向市律师协会通报。

第十六条  对律师事务所因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申请维护执业权利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应当高度重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工作,切实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共同研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工作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或者有关工作人员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或者有关工作人员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市律师协会应当及时汇总本市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定期在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并做好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10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维权案(事)件申请登记表

2、维权申请提交材料清单